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民政部起草的《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征求意見”欄),隨后點擊《民政部關于<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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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23日。
附件:
1.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民政部
2025年4月23日
附件: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殯葬管理,強化殯葬行業公益屬性,保障公民基本殯葬服務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殯葬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方針】殯葬管理堅持公益惠民、文明節儉、綠色生態、移風易俗,完善殯葬公共服務,減輕群眾負擔,樹立殯葬新風尚。
第四條【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職責履行殯葬設施項目建設程序,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殯葬服務收費標準;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基本殯葬服務支出,按規定核撥殯葬事業單位建設運行經費;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殯葬設施用地需求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殯葬設施違法占地及占用耕地建墳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及太平間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殯葬設備、喪葬用品生產經營及殯葬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管理;林業草原部門負責劃定林地、草地生態安葬區域,以及毀壞林地、草地建墳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民族、宗教、網信、疾控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殯葬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殯葬相關工作。
第五條【事業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群眾基本殯葬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殯葬事業投入機制。
第六條【基本殯葬服務】殯葬事業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國家建立基本殯葬服務制度,構建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殯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遺體接運、存放、告別、火化、骨灰格位安葬、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公平可及。
第七條【火葬土葬地區劃定和調整】國家推行殯葬改革,積極穩妥、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交通、土地資源等狀況,劃定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并適時調整,調整情況及時報國務院民政部門。
第八條【民族習俗】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條【信息化建設】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建設國家殯葬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會同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殯葬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將殯葬服務主體和相關從業人員納入系統管理,提供便民殯葬服務。
第十條【人才科技】支持殯葬領域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加強殯葬專業建設和殯葬行業人才培養。
第十一條【工資待遇】完善殯葬行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和津貼制度,合理保障殯葬行業從業人員工資待遇水平。
殯葬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文明服務。
第十二條【宣傳引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積極開展移風易俗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和互聯網平臺應當深入開展殯葬改革、移風易俗宣傳活動,弘揚殯葬新風尚。
第十三條【社會支持】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殯葬行業發展。
第二章 殯葬設施
第十四條【殯葬設施性質】殯葬設施是滿足群眾殯葬服務需求所必需的設施,包括殯儀館、骨灰堂、公墓。
殯葬設施運營單位是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殯葬設施運營單位的管理,防止其利用殯葬設施牟利。
第十五條【設施規劃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和城鎮化發展趨勢及群眾殯葬服務需求,銜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殯葬設施專項規劃,按年度核算并落實殯葬設施用地需求。
第十六條【建設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殯葬設施專項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所需殯葬設施的新建改造,優先建設骨灰堂,因地制宜建設公墓,填補殯儀館建設空白,改造提升陳舊殯葬設施。
第十七條【殯儀館建設】建設殯儀館,原則上每個縣級行政區域建設一個,并可以根據區域人口規模和分布狀況,適度調整殯儀館建設數量。
殯儀館可以根據群眾殯葬服務需求設置服務網點。
第十八條【骨灰堂建設】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應當按照供需適配的原則建設骨灰堂。
第十九條【農村公益性墓地】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建設投入和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殯葬設施禁止性規定】殯葬設施運營單位不得以殯葬設施設定抵押,不得擅自轉讓、變賣殯葬設施或者停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禁止條款】禁止建造豪華大墓。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條【建造墳墓禁止區域】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二十三條【設備管理】殯葬設施所需的火化機、遺體接運車、遺體冷藏柜、火化污染物凈化設備、骨灰存放架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三章 殯儀服務
第二十四條【死亡證明開具】自然人死亡的,醫院或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開具死亡證明,將死亡證明信息共享至殯葬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同時將殯儀館及其服務網點的聯系方式告知喪屬。
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開具死亡證明。
第二十五條【太平間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太平間的管理。
太平間不得對外承包。醫療衛生機構內不得開展殯儀服務業務。
第二十六條【涉及遺體服務提供主體】遺體接運、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務,由殯儀館專門負責提供。殯儀館應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第二十七條【遺體接運】殯儀館應當憑死亡證明接運遺體,并對遺體進行必要的衛生技術處理。接運遺體時,發現遺體狀況與死亡證明所載死因明顯不符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遺體接運車應當統一涂裝車身標識。
第二十八條【遺體存放及延期存放】殯儀館存放遺體一般不超過3天,需要延期存放的,喪屬或者遺體移交方應當在殯儀館辦理延期存放手續,并交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遺體火化】殯儀館應當憑死亡證明和火化確認書火化遺體,并出具火化證明。
第三十條【無名無主遺體處理】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聯系到喪屬的遺體,縣級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履行程序后仍無人認領的,應當出具遺體處理通知書。殯儀館憑公安機關出具的通知書和死亡證明處置遺體,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
第三十一條【遺體就近火化和異地運輸】在實行火葬的地區,遺體應當就地、就近在殯儀館火化。確需跨區域運輸遺體的,遺體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憑運輸目的地民政部門開具的遺體接收證明安排殯儀館運輸遺體。
需要跨國(境)運輸遺體、骸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安葬服務
第三十二條【生態安葬】在實行火葬的地區,鼓勵和引導骨灰海葬、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安葬;在允許土葬的地區,鼓勵和引導遺體深埋、不留墳頭、不硬化、不立碑等生態安葬。
對實行生態安葬的,可以為逝者統一設置追思場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三條【生態安葬區域】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在林地、草地或者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實施生態安葬。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骨灰堂管理】國家倡導骨灰格位安葬。骨灰格位安葬不收取格位使用費,不收取或者適當收取格位維護管理費。
禁止在骨灰堂內變相設置私人祠堂。
第三十五條【公墓管理】公墓應當以節地安葬為導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劃定一定區域實行生態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禁止設置違背公序良俗的標志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嚴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積和墓碑高度,公墓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安葬骨灰的單體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積分別不得超過0.5平方米、0.8平方米;安葬遺體的單體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積分別不得超過4平方米、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
第三十六條【安葬服務】骨灰堂、公墓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證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
第三十七條【格位、墓位使用期限】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個使用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0年。使用周期屆滿,可以辦理續用手續并交納維護管理費用;未辦理續用手續的,由骨灰堂、公墓的運營單位收回,并對骨灰妥善處置。
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使用權不得私相轉讓。
第三十八條【骨灰堂、公墓存續管理】本條例實施前審批的骨灰堂、公墓,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維護基金、實行專賬管理,并按照批準的設施占地面積、用途等提供安葬服務,不得擅自變更設施占地面積、用途或者停止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條例實施前審批的公墓、骨灰堂經營行為的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通過設置參考區間等方式加強引導,遏制過高收費。
第三十九條【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禁止性規定】禁止非殯葬設施專門用于安放骨灰。
禁止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及實施生態安葬的區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或者骨灰、建造墳墓。
第五章 喪事活動
第四十條【喪事活動原則】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鼓勵農村紅白理事會等組織發揮作用,協助群眾文明節儉辦理喪事活動,引導移風易俗。
第四十一條【喪事活動場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群眾在殯儀館及其服務網點辦理告別等喪事活動。
第四十二條【殯葬中介管理】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殯葬中介及相關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殯葬中介及相關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納入殯葬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和殯葬行業組織管理,同時建立白名單制度,對存在以欺騙等手段違規收費、誘導大操大辦、強迫接受服務、倒賣逝者信息等損害喪屬權益行為的,將相關組織和個人移出白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殯葬設施運營單位、喪葬用品銷售的經營主體以及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殯葬中介及相關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未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采取分解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形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喪屬與其進行交易;
(四)采取捆綁、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合理限制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銷售喪葬用品、提供殯葬相關服務并收取價款;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喪屬接受第三方的有償服務,或者利用相關服務網點重復收費;
(六)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或者其他質價不符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前款規定的單位、組織,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互之間具有競爭關系的,不得達成壟斷協議。
第四十四條【喪葬用品管理】禁止制造、銷售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封建迷信等違背公序良俗的喪葬用品。
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或者向實行火葬的地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五條【祭掃活動和網絡祭掃平臺管理】國家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
網絡祭掃服務平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加強用戶信息保護,不得誘導消費,不得違法違規處理用戶信息或者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
第四十六條【治喪便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適宜的場地,為轄區內群眾提供治喪便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殯葬行業日常監管,制定行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明確服務事項指南和工作流程,對殯葬行業組織進行指導;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殯葬設施違法占地及占用耕地建墳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太平間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殯葬設備、喪葬用品生產經營及殯葬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行業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資源、林業草原、文物保護、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聯合監管,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建造墳墓等行為。
第四十八條【綜合監管】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定期督導,加強對殯葬行業干部的管理,強化紀律作風建設,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殯葬行業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制定涵蓋殯葬活動全鏈條的監管事項清單,加強部門間情況通報和聯動執法;對未履行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四十九條【抽查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殯葬設施建設運營、公墓規格安葬標準、喪事活動管理等事項的隨機抽查機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查的對象,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條【權益保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監督渠道的信息共享監督機制,對喪屬反映的殯葬服務問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喪屬。
第五十一條【年報制度】殯葬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每年向屬地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日常運營、服務管理、安全生產、接受獎懲等情況。上一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抽查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的方式,對殯葬服務運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行業自律】殯葬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引導會員依法從事殯葬服務活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殯葬行業誠信建設。鼓勵殯葬行業組織參與殯葬行業技術標準制定、從業人員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三條【社會監督】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殯葬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殯葬設施運營單位違法】殯葬設施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視情節輕重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以殯葬設施設定抵押,擅自轉讓、變賣殯葬設施或者停止服務;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接運、存放、火化遺體,處理骨灰或者未保存相關影像資料;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火化證明或者虛開、偽造、倒賣火化證明;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骨灰格位、墓位,或者提供超規定標準墓位、設置違背公序良俗的標志物;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或者接受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骨灰堂內變相設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內建造豪華大墓、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的,骨灰堂、公墓擅自變更設施占地面積、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視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同時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其他法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建設殯葬設施違法】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農村安葬設施違法】農村公益性墓地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建造墳墓違法】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或骨灰、建造墳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個人建墓違法】個人建造豪華大墓、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禁止區域建造墳墓違法】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建造墳墓的,由自然資源、水利、林業草原、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殯葬設備和喪葬用品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殯葬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標準;
(二)制造、銷售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封建迷信等違背公序良俗的喪葬用品;
(三)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或者向實行火葬的地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制造、銷售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祭祀用品,按照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法】將太平間對外承包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開展殯儀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提供殯儀服務違法】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進行遺體接運、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存放骨灰違法】將非殯葬設施專門用于安放骨灰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恢復原狀,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四條【喪事活動違法】辦理喪事活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六十五條【中介活動違法】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殯葬中介及相關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存在損害喪屬權益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價格違法】存在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壟斷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網絡平臺違法】網絡祭掃服務平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關閉網站。
第六十八條【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人員違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殯葬設施運營單位工作人員在殯葬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殯葬設施建設、殯葬設備采購、喪葬用品采購及銷售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財物;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取的財物,應當退賠。
第六十九條【倒賣遺體、人體組織和器官違法】在殯葬管理和服務中,發現有倒賣遺體、人體組織和器官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十條【治安處罰和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特別規定】華僑、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殯葬活動管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七十二條【條例施行】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說明
一、修訂《殯葬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殯葬是重大民生事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殯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穩妥推進殯葬改革,強化殯葬行業公益屬性,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加強行業監管。
《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7年7月發布以來,對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服務群眾治喪、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殯葬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加強殯葬領域法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通過修訂《條例》,進一步優化完善殯葬領域制度設計,為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為補齊殯葬工作制度短板,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殯葬方面急難愁盼問題,民政部深入梳理《條例》前期修訂工作中的階段性成果,進一步開展調研論證,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加強殯葬立法研究,并征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意見,起草形成了《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稿》的總體思路
《征求意見稿》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公益屬性。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殯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強化殯葬行業公益屬性作為殯葬工作基本定位和重要要求,體現在殯葬設施規劃、土地供應、運營主體、服務保障等各方面,保障基本殯葬服務公平可及。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殯葬領域制度建設短板弱項,對殯葬服務全鏈條、喪事活動各環節、殯葬從業多主體進行全面規范,完善殯葬服務規則體系,建立遺體從醫療衛生機構到殯葬服務機構緊密銜接機制,構建便民殯葬服務網絡。三是堅持深化改革。立足我國人多地少、資源緊張的基本國情,把推行節地生態安葬作為深化新時代殯葬改革的主攻方向,把文明節儉、移風易俗等理念貫穿殯、葬、祭全過程,明確喪事活動應該提倡什么、反對什么,堅決抵制陳規陋習。四是堅持長效治理。完善殯葬活動全鏈條監管,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壓實殯葬設施運營單位、喪葬用品經營主體、殯葬中介從業主體的責任,加強社會和行業監督,規范服務管理,守牢安全底線,推動建立協同高效的殯葬行業綜合監管體系。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8章72條,包括總則、殯葬設施、殯儀服務、安葬服務、喪事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修改:
(一)強化殯葬行業公益屬性。一是明確殯葬行業屬性定位,把強化殯葬行業公益屬性、保障公民基本殯葬服務需求寫入立法目的,將堅持公益惠民導向、完善殯葬公共服務、減輕群眾負擔等內容寫入管理方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群眾基本殯葬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殯葬事業投入機制(第1、3、5條)。二是建立基本殯葬服務制度。明確殯葬事業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國家建立基本殯葬服務制度,健全殯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遺體接運、存放、告別、火化、骨灰格位安葬、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公平可及(第6條)。三是保障殯葬設施建設運營。明確殯葬設施是滿足群眾殯葬服務需求所必需的設施,包括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殯葬設施的運營單位是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機構;要求編制殯葬設施專項規劃,保障設施用地需求;明確農村可以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加強建設投入和統一管理(第14-19條)。
(二)健全殯葬工作體制機制。一是完善管理體制相關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籌、協調、督促、指導職責;明確民政部門主管職責,細化重點部門職責;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職責(第4條)。二是發揮相關單位和組織宣傳引導作用。明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移風易俗宣傳教育;鼓勵農村紅白理事會等組織發揮作用;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殯葬行業發展(第12、13、40條)。三是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明確殯葬行業組織要加強行業自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進行監督(第52、53條)。
(三)完善殯葬服務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信息化服務手段。提出建立完善各級殯葬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將殯葬服務主體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系統管理,從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接運遺體開始,將信息化嵌入殯葬服務管理中,提供便民殯葬服務(第9、24條)。二是完善殯儀服務基本規范。明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太平間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明確遺體接運、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務,由殯儀館專門負責提供;規定殯儀服務關鍵環節及無人認領遺體處理、遺體異地運輸的基本要求(第25-31條)。三是完善安葬服務管理要求。明確骨灰堂、公墓提供格位、墓位要求,以及使用周期、續用手續辦理方式;明確本條例實施前審批建設的骨灰堂、公墓管理規定,并對安放骨灰的場所及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等情形提出禁止性要求(第36-39條)。
(四)明確殯葬改革方向路徑。一是明確新時代殯葬改革方向。把堅持文明節儉、綠色生態、移風易俗導向,樹立殯葬新風尚等內容寫入立法目的和管理方針(第1、3條)。二是大力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明確鼓勵和引導骨灰、遺體生態安葬,結合實際劃定生態安葬區域,可以為生態安葬者統一設置追思場所,具備條件的給予適當補貼;倡導骨灰格位安葬;規定公墓應當推行節地安葬,并嚴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積和墓碑高度,禁止建造豪華大墓等(第21、32、33、34、35條)。三是規范祭掃行為。明確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并對近年來興起的網絡祭掃平臺進行規范(第45條)。
(五)優化喪事活動管理措施。一是完善群眾治喪相關規定。堅持疏堵結合,明確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以及相關禁止性規定,提出引導群眾在殯儀館及其服務網點辦理喪事活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員會可以利用適宜場地為轄區群眾提供治喪便利(第40、41、46條)。二是填補殯葬中介管理制度空白。將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殯葬中介及相關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納入監管范圍,統一實行備案,納入信息系統和行業協會管理,建立白名單制度,明確違法情形及處罰措施(第42條)。三是規范殯葬服務收費。明確禁止殯葬設施運營單位、喪葬用品經營主體以及從事殯葬中介及相關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實施價格違法行為,并列明具體違法情形(第43條)。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增加監督管理一章,要求建立殯葬行業跨部門綜合監督管理機制,明確政府定期督導職責,列明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抽查檢查、權益保護、年度報告等監管制度(第47-51條)。在法律責任部分,針對建設運營殯葬設施、提供殯葬服務、從事殯葬中介、銷售喪葬用品、辦理喪事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執法主體和處罰措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權益和殯葬管理服務秩序(第54-70條)。

